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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方志中的人物志书写刍议
2020年07月29日 09:31 来源:《史学史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刘道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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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方志虽以“隐恶扬善”为编修原则,然其人物志的书写大多“自得立言之法”。方志的“直书”和编修之难集中体现于人物志书写上。志书所载人物的甄选是否精洽,入志人物是否“款类合宜”,是衡量一部志书精严与否的重要方面。揆诸徽州方志,载入“义行”的人物,具有历史选择性和叙事精英化。徽州商人藉助义行而登入志书,尽管在由明至清日益多见,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商贾“可光竹帛”的空间仍属有限。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财富与身份相结合,方可载入志书。

  关键词:徽州;方志;人物志书写;

  作者简介:刘道胜,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在“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社会,“邑之有志,犹家之有乘,国之有史也”。国史、方志、家谱三者乃自上而下、相互联系密切的典籍文献。具体就方志而言,如众所知,我国修志传统源远流长,方志遗存颇为丰富,并日益成为相关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案头必备资料,如何深入认识方志文献是更好地利用和研究此类文献而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前,在史学研究中,人们更加注重对包括方志在内的结构性文献和史料的史源学分析,如学术界在利用和研究方志中,颇为关注传统方志的历史书写,其中对方志中“列女”“孝行”等人物志的书写实践的考察,已经取得不少有价值的成果。无疑,这种文本分析有助于深入认识更加客观而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大体来说,宋代以后,我国传统方志编修从侧重舆地向地理和人文并重转变,人物记载日益突显,方志形态日趋定型。特别到了明清,随着方志中人物记载日趋增多,对传统方志人物志书写的考察已经是利用和研究方志文献的内在要求。实际上,有关传统方志编纂,其“(书法)之严,尤当严于人物”。而传统方志的人物书写与国史颇具差异,一般认为,“史关黜陟”,故兼书善恶,而方志作为典型的地方文献,具有记载赅备和存史风教之功能,书法上则侧重于“隐恶扬善”。甚至认为“志备记载,若稍甄别,便为侵夺史权”。也就是说,方志是有关特定区域综合性记载,在人物记载上“书美不书恶”,无需援引史法予以褒贬。从遗存的徽州方志看,一部上乘的志书,即使以“隐恶扬善”为编修原则,其人物志的书写亦大多“自得立言之法”。本文对此作一考察,敬请批评指正。

  一、“皆有微旨”:从《新安志》“先达传”说起

  南宋罗愿所纂的淳熙《新安志》滥觞于我国方志形态趋于定型的宋代,该志是我国传世的33种宋代志书之一,也是徽州乃至安徽现存最早的宋代志书。该志主纂罗愿强调,修志“皆有微旨,必使涉于学者纂之”。《新安志》以其史料丰富,体例精严,文辞醇雅而历来被视为方志之佳作。该志主修赵不悔亦称赞罗氏修志“叙事简括不繁,又自得立言之法”。通读《新安志》,罗愿修志的“皆有微旨”“立言之法”之一突出表现,是揭橥方志“隐恶扬善”之章法。以下略作例举。

  《新安志》记载徽州“先达”凡17人,其中涉及南宋“汪丞相”“胡侍制”“先君尚书”等人传记。“汪丞相”即南宋汪伯彦,字廷俊,祁门人,高宗即位后“逾年在相位”。“胡侍制”即南宋胡舜陟,绩溪人,官至监察御史、侍御史等职。“先君尚书”系罗愿之父罗汝楫,字彦济,歙县人,政和二年(1112)进士,官至吏部尚书,封新安开国侯,南宋初年和同乡胡舜陟为同殿之臣。此三人《宋史》均有传记。在“善恶兼书”的《宋史》中,有关汪伯彦、胡舜陟、罗汝楫的记载均颇有微词。

  关于汪伯彦,其人其事被写入《宋史》“奸臣”传,与秦桧处于同一类传。据载:汪伯彦在宋金对峙时期,主张对金兵南下不作战守之计,阻止宗泽、李刚抗金。因护卫康王赵构有功遂受信任,高宗即位后擢知枢密院事,拜右仆射,与奸臣黄潜善同居相位,“专权自恃”。而《新安志》“汪丞相”传中,罗愿不但将其写入“先达”传,还有意“举轻而略重”,“奸臣”汪伯彦在《新安志》记载中,成了“事上接下以诚”“严不及私”,致仕后,“还家上冢,会族姻父老为笑乐”的乡贤。钱大昕在《跋新安志》中即指出,“汪廷俊(伯彦),世所指为奸人也,罗端良(愿)入之先达传,初无微词,后儒亦不以病罗氏……汪尚有善可称,史则其恶益著,故文稍异尔。”即钱氏认为,即使像汪伯彦这种被世人指为奸人的人物,也有可称善的地方,所以,志书不必尽书其恶。

  关于胡舜陟,据《宋史》载,胡氏能直言抗金,为政亦有“惠爱”,然而,也有“言者论其尝事伪廷”之嫌,即与秦侩过从甚密。后在任广西经略任上,被举劾“受金盗马,非讪朝政”,秦桧授意大理寺治其罪,死于狱中。仔细品读《宋史》关于胡舜陟的记载,直书其“受金盗马,非讪朝政”较为详实,而“尝事伪廷”的行迹语焉不详。然据南宋刘克庄《后村诗话》载,秦桧当国,舜陟为谄媚秦桧,要求县令高登(字彦先)为桧父立祠,遭到高氏拒绝,遂弹劾高登,致高氏被“兴狱逮捕”。嗣后胡舜陟“别以他事忤桧下狱死,登乃得免”,徒留“欲附於桧而反见挤耳”的笑谈。在罗愿曾撰写的《胡侍制舜陟传》,以及其《新安志》的《胡侍制传》中,侧重其有耿直之节,未见“盗马受金”“尝事伪廷”之记载。以致于明代弘治年间程敏政曾云:“《新安志》于王黼之害王俞,秦桧之杀舜陟,皆略而不书,非杏庭、虚谷一白之,则其迹泯矣。然则是书精博虽未易及,至其义类取舍之间,疑有大可议者。”

  关于罗愿之父罗汝楫,《宋史》称其有“附丽秦桧,斥逐忠良”之嫌。即罗汝楫曾助秦桧谋杀岳飞,犯天下之公怒。然罗愿在《新安志》中,基于“为亲者讳”,对此却隐而不书。实际上,罗愿对其父这一行迹是谙悉的,他在任职鄂州任上,曾“以父故不敢入岳飞庙”。

  综上,早在南宋,罗愿《新安志》即揭橥方志“隐恶扬善”之法,将汪伯彦、胡舜陟、罗汝楫列入“先达传”,“为乡人隐”“为亲者讳”,笔者认为并非曲笔,亦无可厚非。实际上,传统方志这种隐恶扬善的原则,到明代进一步形成定例。清代钱大昕力倡志书“隐恶扬善”,认为罗愿的做法“初无微辞,后儒亦不以病罗氏”,并指出,“盖郡县之志,与国史不同,国史美恶兼书,志则有褒无贬,所以存忠厚也。公论所在,固不可变白为黑,而桑梓之敬自不能已”。可见,“志则有褒无贬,桑梓之敬自不能已”,是传统方志不同于国史的“立言之法”。因此,所谓“志书乃史”是以“彰善隐恶”为前提的,基于对传统方志这一“立言之法”的认识,在利用和研究方志过程中,对人物志的记载不能不多元参稽予以考实。

   二、“众之所趋”:人物志甄选之难

  历史上,特别是明清至于民国,徽州经济活跃,人文郁盛。所谓“儒林硕辅,潜修亮节之士,功在旗常,名在竹帛者,项背相望,争自濯磨”。在方志编修中,对于人物志的书写,不能不“更故开先”“因事设例”,以赅人事。因此,方志编修之难,难在人物志甄选精洽,难在人物志“款类合宜”,所谓“志莫重于人物,毋亦当其人之难,而传其人之难也,毋亦任怨之难,而割爱之难也”。笔者认为,人物志“甄选精洽”“款类合宜”是衡量一部方志“直书”与否的重要方面。因此,一部上乘志书的编修,对主修、主纂和编修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以下以嘉庆《黟县志》编修为例作一考述。

  嘉庆《黟县志》,吴甸华修,程汝翼、俞正燮等纂。该志修纂之时,所见旧志已不完整,此志实有独创之功,被称为黟县“一志”,后来道光“二志”、同治“三志”、民国“四志”,均是在此志体例基础之上增补损益而成。主修吴甸华乃进士出身,主纂俞正燮乃著名学者,他们躬亲其事,使得该志成为黟县历史上标志性的一部志书,也是徽州方志中的一部佳作。

  然日前笔者发现一份与嘉庆《黟县志》编修有关的“具禀”,所谓“具禀”即联名上诉。具体内容如下:

  具禀监生潘元宽、潘崇德,生员潘崇仁、潘崇照,禀为现今改刊,再叩准易,款类合宜,以成信志事。窃思志以征实,错误宜改。今奉府示催修,无非欲以信传后耳。生父州同知潘文杲,孝顺友爱,造桥修路,有蒙采访举人卢文鸿、副贡生王秉铎等采录义行,禀呈在案。种种指实,分纂应在孝友,乃刊列仅载于艺术。且鸿等呈内又采生祖“故监生潘启华,字尔芳,幼精岐黄,存心济世,义方训子”等事。查志仅载“善岐黄术”四字,删除“故监生字某”,未免简略,阅者不无私议。幸蒙宪谕修续邑乘,因见前志更正改刊者甚多。生父义行不得不鸣伏。查嘉靖与康熙年间府志,及各邑乘乐善好施、克敦孝友者,俱载入孝友、尚义门类。即别有奇能,亦皆略轻而从重,而生父独举轻而略重。为子孙者抱恨流涕。今乘修续改刊,生禀更易,不入孝友,应入尚义,以便详修府志焉,敢逞私?况方技一款,原为书画、医卜、星历一技之能者而设。圣恩广被,有善必录,似不可以孝友混入艺术,因一技而没其孝友者。门类不符,恐难传信。且生父殁已四十余年,孝友声称,在在可查。生为人子,岂能喊嘿。为此粘抄吴志,禀呈再叩宪天大父台洞鉴原情。现今改刊县志,赏恩志局准移更易。且据刻字者云:改刊无难。诚俾生父实行不致埋没。不但生家子孙世世感戴,而门类合符信今传后,将来读邑乘者,咸颂班马于无既矣。吁囗上禀县主正堂大老爷台下施行。道光五年(1825)七月日具禀:监生潘元宽、监生潘崇德、生员潘崇仁、生员潘崇照

这份具禀为黟县一都潘村潘氏后人所呈,因嘉庆《黟县志》载其父祖潘启华、潘文杲的传记存在“款类不符”,而联名向县主递交禀词。

  揆诸嘉庆《黟县志》,潘启华、潘文杲被载入“人物·艺术”,具体传记记载如下:

  潘文杲,字旦初,一都潘村人,幼能孝顺友爱。父启华,善岐黄术。文杲克承家学,尤精幼科,应手辄效,四方求医者踵接于门。所得之赀捐江柏陇义冢,又倡造古溪桥,并立桥会,仍为修费。

  从县志记载看,潘启华精于儿科,其子潘文杲秉承父业,家道殷实,乐输公益。在嘉庆《黟县志》预修前,负责采访潘氏的系“举人卢文鸿、副贡生王秉铎”等。从“禀词”看,采访者对于潘启华、潘文杲父子传记已撰有初稿,以备志局采用。如涉及潘启华的记载当为“故监生潘启华,字尔芳,幼精岐黄,存心济世,义方训子”。并且采访者建议将潘氏父子传记列入志书“义行”。然而,志局在编纂过程中一再调整,“分纂应在孝友,乃刊列仅载于艺术”,在县志编修过程中潘氏父祖的记载被一再降格。不惟如此,其祖潘启华在方志中亦仅留下“善岐黄术”四字,删除“故监生,字某,存心济世,义方训子”字样。

  实际上,被称为黟县“一志”的嘉庆《黟县志》,其编修十分精严审慎,具有“独创之功”。主要表现在:第一,遴选耆贤,成立志局。“择邑中品学兼优之士数人分司其事”。第二,广征博采,网罗无间。搜集“自二十四史,《江南通志》,淳熙《新安志》,弘治、嘉靖、康熙三府志,程篁墩《新安文献志》以及一切山经、地志、诗集、文集有关黟邑者,皆酌取焉。”主修吴甸华称该志修纂能做到“邑中坊额所载,金石所镌,及山巉绝壑、磨崖之书、网罗无间。”第三,采访人事,以阐幽潜。该志《凡例》云:“有人微事信,实可嘉尚者,亦甄录之,以阐幽潜,其呈请新增者,必族邻具结,由学勘覆,始为创草。”

  可见,该志的编修做了大量前期预修工作。值得一提的是,该志编修十分重视调查采访。据该志“卷首·儒学派出各都采访绅士”名录载,黟县凡12个都,总计派出各都调查采访绅士多达114人。我们往往对于志书中具有“范乡闾而光竹帛”的人物传记,是通过什么途径甄选入志难于详知。但从嘉庆《黟县志》的编修实践大体可窥一斑。该志对于新入志书者,须经族邻举证,绅士采访,分纂归类。最终“再三覆核,庶几无滥无遗,不致贻讥荒略……又征阖邑绅耆至明伦堂公同检阅,始为付刊,冀其名实相副,可征信焉。”。毋庸置疑,类似于潘氏父祖以医学传家,兼以乐善好施者,嘉庆《黟县志》能将其载入志书本属不易。潘氏父子入志当经历了“采访采录义行,分纂应在孝友,刊列仅载艺术”的严格甄选过程。

  显然,潘氏后人对于父祖被载入“为者不贤”的“方技”“艺术”颇为不满。从“再叩准易”“禀呈在案”之类的话语看,嘉庆志成书后,潘氏子孙始终耿耿于怀,一再禀告官府,希冀父祖传记“款类合宜”。这份“具禀”当属其中一份禀词,所署时间为道光五年(1825),恰逢道光《黟县续志》编修告成,即将在嘉庆《黟县志》原版基础上增入道光《续志》,将二志予以合刊付梓之际。潘氏后人趁机再次联名禀告县主,寄希望于“现今改刊县志,赏恩志局准移更易”,即将父祖传记从“艺术”更改为“孝友”或“尚义”,使得“款类合宜,以成信志”。然而,考诸黟县道光续志,同治三志,禀呈中所涉的潘启华、潘文杲的记载并未更易。

  潘氏入志仅因“款类不符”而引发其后人耿耿于怀,不断“禀称在案”“再叩准易”,可见传统志书编纂实属不易。正因为方志编修之难,难在人物志甄选精洽,难在人物志“款类合宜”,因此,在修志过程中,难免出现“忿者乃匿名以飞語相激”,甚至家谱编修亦存在“始以贿赂,继之哃喝”之情形。不少志书的主修主纂为排除干扰,往往在修志之先即慷慨陈词。如弘治《徽州府志》在编纂时设局于紫阳观“以远市嚣”,主纂汪舜民强调修志者“识不远者昧于取舍为之苟且,见不定者沮于谤议为之迁就”。嘉靖《徽州府志》主纂汪尚宁认为修志者须力拒“恂恂乡居必有所托,以直其志。”康熙《徽州府志》主纂赵吉士认为人物志“品流不齐,是非殊等,而姻娅世故之相持,其气势足以相压,其纷华足以相移”,因此,主纂人员“不难于学、于才、于识,而难于勇”。万历《祁门县志》主纂谢存仁与同修者合议“毋市恩,毋修郗,毋凭胸臆,毋徇耳目,毋首鼠两端”。廖腾煃在主纂康熙《休宁县志》时也强调修志须“不畏豪强而疑阻,舍仇怨之隙,绝请托之私”。康熙《绩溪县志》以“无实德者即显荣弗载,不徇情面,不畏细言”为编修原则。同治《祁门县志》主纂周溶也要求“职其事者必破除一切,允协大公,毋狃乎己见,毋徇乎人情。”等等。凡此种种,一方面体现地方豪富乡贤,对于能否“一登于册,斯垂不朽,(而)众之所趋”。另一方面,方志的“修志之难”“以直其志”集中体现于人物志的“甄选精洽”“款类合宜”上,集中体现在修纂者是否以“直书”志事为追求。

  三、身份本位抑或财富本位?方志“义行”的书写

  宋代以降,传统方志关于捐输者的记载,往往“因事设例”,或专立“尚义”“乡善”之例以赅其事,或于“人物”一纲下辟“义行”等目类载其人。那么,方志“义行”是按照什么标准来选择入志的呢?以下略举三例以观其概。

  事例一:乾隆间,“上巡幸江南,见安徽各属城垣有坍塌之处,谕令修葺,安徽共计三十四城,祁在檄修之内”。在此背景下,乾隆二十八年(1763),祁门县发动“合邑里户、绅士、商贾人等”捐修城垣,由此编撰而成《祁门修改城垣簿》。据记载,本次捐输登载簿册的“里户”,即系以图甲为单位,每甲均以总户形式登录户名,藉以登记捐输银两数额,募集资金凡一万三千余两。对于如此大规模的地方捐输,在道光时期编修的祁门县方志中,相关记载仅涉及两例。具体如下:

  汪有修,字叔永,居大坦,布政司理问衔,乾隆二十七年修城乐输多金,全力经营,合邑德之。

  汪宗泗,字天叙,伦坑监生,乡邑大事辄以身任。乾隆壬午诏安徽修城,知县吴嘉善举为总理,殚心竭力,年余告成,己亥倡改黌宫,拓围墙造龙门,建亭于先锋,是年乡试获售者三人,又建报慈亭于伦坑口,四时施茶以饮行者。

  上引汪有修在城垣修建中,被推举为董事,且“好义捐赀,独任经营,合邑颂之”。汪宗泗系总理修建城垣的司事之一,且“乡邑大事辄以身任”。而诸如“戴起源典六百两、众米号共七百两”等商号捐输,其人其事亦未见载于志书。

  事例二:嘉庆间,龚自珍之父龚丽正(字闇斋)来守徽州,于嘉庆甲戌(1814年)议修郡志,延汪龙等重加编辑。时龚自珍(定庵)与妻段美贞(段茂堂孙女)由杭州随父侍行徽州,并参与徽州府志修纂,“凡甄综人物,搜集掌故之事,皆命定庵主之。”龚自珍针对“徽之大姓,则固甲天下,粲然散著,靡有专纪,是故削竹而为之表”,即力主在府志中专设“氏族志”,并撰有《与徽州府志局篡修诸子书》《徽州府志氏族表序》。提出了《氏族志》的撰写义例:

   载大宗,次子以下不载。夫宗法立而人道备矣,次子之子孙,官至三品则书,不以宗废,贵贵也。其有立言明道,名满天下则书,不以宗废,贤贤也。自今兹嘉庆之世,推而上之,得三十世以上者,为甲族。得三十世者为乙族,得二十世者为丙族。义何所尚,尚于恭旧。遂著录洪氏、吴氏、程氏、金氏、鲍氏、方氏、汪氏、戴氏、曹氏、江氏、孙氏、毕氏、胡氏、朱氏、巴氏,凡十有五族,其余群姓氏附见焉。

  从龚氏“义例”看,嘉庆间始修的《徽州府志》应专门辟设有“氏族志”,并主要记载所列的十五个姓氏。实际上,这部志书撰修前后历经十七年,凡四任知府,于道光七年(1827)成编付梓。今查道光《徽州府志》,并未有“氏族志”记载。显然,龚自珍重新厘定徽州大姓的做法,当遭到徽州地方耆贤的普遍反对,其编修主张未能实现。清末许承尧即曾云:

  吾徽最重宗法,定庵言大姓甲于全国,固非夸也。惟所标举十五族,不知何据,若以吾许姓计之,自迁徽祖儒公至承尧,得四十四世,谱系井然可征。是十五族外,犹有遗漏矣,惟其表竟不传,亦深可惜也。

  可见,龚自珍一度主持《徽州府志》编修,鉴于“徽州大姓,固甲天下”而力倡“氏族志”之例,然而这部府志最终成书,却对于徽州宗族“靡有专纪”,其中缘由不难推断,这与徽州地方绅贤的阻挠密不可分,正如学者所言,传统方志书写的背后,往往潜含着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的互动和博弈。

  事例三:依据上海图书馆所藏的《鼎元文会同志录》记载,该文会系道光庚子(1840),莅任祁门县令的方殿谟示谕县内城乡,要求“每甲必出一人应童子试”,以振兴科考。而二十二都僻处祁门县西部,当地居民“善田畴,务山植,勤樵采”,“因山多田少,地瘠民贫,以故习举子业者甚少”。以此为契机,是年,该地人士积极响应县令谕示,在合都绅耆主导下,随即创建文会,名曰“鼎元”,并设立公所,制定章程,倡导都内各村乐输田产入会。作为动员和奖劝,兴会原本之一重要举措是“勒石标名,以垂诸远”。因“会馆未建,石无所安”,权宜之间,而以刊刻会簿“汇集规则、田亩、契据”,以供乐输“同志之人执照”。

  文会原始会产源于自愿捐输,并拥有独立户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捐输人户所在的13个村落,共涉8个姓氏。8姓捐产入会以田租为大宗,签订契约凡78份,共计租数1064秤有余。《鼎元文会同志录》中所涉捐产最多者为洪承业,共捐田租一百零三秤四斤(折合田亩为10亩左右),然笔者仔细检视徽州府及祁门县相关志书,其人其事于方志文献中并未见载。

  通过上举事例,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方志“义行”等人物具有“光竹帛范乡闾”的风教功能,人物志的遴选和分类颇为审慎。如上所述,早在宋代,《新安志》主纂罗愿即强调方志编修“皆有微旨”“必使涉于学者纂之”。嘉庆《黟县志》亦强调,人物志“皆屡经考订,务臻确核。征阖邑绅耆公同检阅,冀其名实相副,可征信焉。”正因为方志编修由“涉于学者纂之”“阖邑绅耆公同检阅”,由学者、绅耆操持的志局,即使是“义行”的书写,亦难免重身份而轻行实。上述祁门修建城垣的捐输动员,能载方志的仅有汪有修、汪宗泗,二者与其说因为“义行”,不如说与他们以“布政司理问衔”的“监生”身份参与其事,以及他们在地方社会赢得地位和声望密切相关。

  余 论

  中国地方志的编纂是适应不同时期国家统治需要的一种正统化的学术活动,这种学术活动通过政治上的合法要求,自上而下的官修形式,统一的编纂体例等,使不同时期主流意识、教化思想的规定性影响得以实现,它反映了集权中心与各级地方之间的支配与皈依的关系。自宋代我国方志发展定型后,“方志乃史”一直是历代志家编修方志的主导思想,他们视方志与国史相表里。从而,在方志编纂实践中,重视援引传统一统志、国史等官方著述的体例规范、编纂方法以及学术要求,强调“志书之严,尤当严于人物”。不过,与“善恶兼书”“史关黜陟”的国史的显著不同的是,方志作为典型的地方文献,具有记载赅备和存史风教之功能,书法上则侧重于“隐恶扬善”“书美不书恶”。因此,所谓“志书乃史”“以直其志”是以“彰善隐恶”为前提的,基于对传统方志这一“立言之法”的认识,在利用和研究方志过程中,对人物志的记载不能不多元参稽予以考实。

  传统方志的“修志之难”“以直其志”,集中体现于人物志的“甄选精洽”“款类合宜”上,这也是衡量一部志书精严与否的重要方面。揆诸徽州方志编修实践,早在宋代,罗愿主纂的《新安志》即揭橥方志人物志书写“厉风维俗”“隐恶扬善”之章法。到了明清,传统方志中的人物志内容日益占据重要地位,这对方志编修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实践以史法修志,从明清徽州方志编修来看:一是以“志书乃史”为追求,遵循官修形式,在盛世修史的同时往往注重盛世修志,从而借鉴国史成熟的体例,在人物志甄选和分类等方面重视援引国史书写原则和要求。二是设置志局,充分调动文人乡绅共襄盛举,注重人事采访等预修工作,在修志实践中,及时总结前志不足,并形成理论和要求以俟来者,关于方志人物书写理论和要求在徽州方志的序跋中颇多记载,兹不赘叙。三是在徽州修志实践中重视选择长于史笔者主其事,如罗愿长于著述,故《新安志》有“自得立言之法”之誉。万历《歙志》主纂谢陛深具史识,他在主纂《歙志》时力主以“荀秘监之五义立典”,使歙县草创之志即达到了很高水平。其它诸如程敏政、程质、程复、吴孔嘉、赵吉士、吴苑、俞正燮等或参修过国史、实录,或长于著述,他们自觉地以史家笔法从事方志编纂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人物“甄选精洽”“款类合宜”的志书佳作的出现,既要适逢其时,尚需得其人。

  具体到徽州方志对于乐输公益者的记载,往往“因事设例”,辟设诸如士习、孝义、质行、义行、尚义、乡善等目类,依例择选而旌表其荦荦大者,这与传统文献撰述具有历史选择性和叙事精英化密切相关。进一步看,在徽州方志记载中,载入“义行”的人物,论其身份,屡屡可见“国学生”“郡庠生”“邑庠生”“太学生”“邑诸生”“贡生”“监生”“职监”“职员”“五品衔”“内阁中书衔”“府知事衔”“州同知衔”“县同知衔”“文林郎”“登仕郎”等不一而足。而徽州商人藉助义行而登入志书,尽管在由明至清日益多见,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商贾“可光竹帛”的空间仍属有限。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财富与身份相结合,方可载入志书。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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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道胜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崔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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