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TO前后,在全国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使得经贸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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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加入WTO前后,在全国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使得经贸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一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贸易政策合规成为中国政府工作的常规事项,并且为此专门制定了合规制度。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按照WTO规则解决与其他成员的争议,并且认真执行裁决,调整涉案措施,包括修改法律。中国通过“实施型”“预防型”和“纠正型”等三种方式履行WTO义务,使得“条约必须遵守”名副其实。
[关键词] WTO;法律法规清理;贸易政策合规;争端裁决执行;“条约必须遵守”
[作者简介] 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及第26条所明确规定。[1]尽管“遵守”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遵循善意解释、调整国内法律和不损害条约宗旨等,[2]但是保持现有国内法律与条约规定一致,防止未来国内法律与条约规定相左,以及修改国内法律使之符合国际裁决,属于“遵守”的应有之义。这包括,在签订或加入国际条约的时候,对国内法律进行相应调整;在国内法律制定过程中,主动对照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被认定违反国际条约之后,对该法律进行相应修改。以上三种“遵守”方式,可以简称为“实施型”“预防型”和“纠正型”。
2000年前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确保WTO义务得到及时履行。随后的法律法规制定都要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出现违背WTO义务的情形。此外,认真执行WTO裁决,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对照以上三种方式,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遵守了WTO规则。
一、“实施型”:法律法规清理
“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清理是一项常见的立法活动。
例如,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后法与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和“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的法律进行清理。[3]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4]又如,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其规定的行政法规清理原则是: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5]2010年发布《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6]法律法规清理的必然结果是“废止”和“修改”等,有些已经在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例如,上述全国人大法律清理通知两年后,废止和修改了一些法律,并且督促国务院制定配套法规, “从清理情况看,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有的法律因配套法规的缺失影响有效实施。针对这些问题,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行了分类处理。一是作出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二是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并对清理中明确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紧进行修改。三是督促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拟定配套法规,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7]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结束后,废止了一批法规。[8]
然而,为了履行WTO义务而进行的法律法规清理却是罕见的立法活动,其专业性之强,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一)过程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WTO协议是国际条约,必须得到遵守。[9]中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以下简称“《法律文本》”)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法律文本》共531页;《议定书》和《报告书》共847页。[10]《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WTO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而第16条第4款则具体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此外,《议定书》第2条A款第三项也规定:“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当符合世贸组织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加入WTO谈判筚路蓝缕。1947年中国是WTO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缔约国,后退出。1986年中国申请恢复缔约国地位(“复关”)。1995年WTO成立,“入关”转为“入世”。从“复关”到“入世”,历经15年。[11]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限制政府管制贸易的规则体系,在《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宣言》中,WTO成员承诺采取“开放、市场导向的政策”(open, market-oriented policies),[12]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政府对贸易的管制很多。[13]因此,谈判过程中承诺非常多,而谈判结束后,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工作量非常大。
经贸法律法规基本上采用“部门立法”的模式,即由中央主管部门提出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法律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同时地方政府也制定相应法规。因此,为履行WTO义务而进行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负责,具体部门是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国务院法制办”)。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提出: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重点包括“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程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并且列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38件)”。[14]2000年3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15]4月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清理部门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16]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17]法律法规清理就是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进行的。
法律法规清理的任务是对照WTO义务提出“立改废”建议。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整理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即“清理”。从理论上说,哪些法律法规现行有效,应该十分清楚。但是经济贸易发展很快,政府文件数量巨大,加上政出多门和机构变动等因素,[18]法律法规现状并不明确。这也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WTO义务的专业知识。鉴于法律法规和WTO义务的数量,“对照”并非易事。
1999年底,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成立法律法规清理小组,由部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条约法律司,由司长担任主任;2002年8月,清理工作结束。[19]
外经贸部法律法规清理小组早在1999年底就成立,甚至早于国务院统一部署,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中美协议达成。1999年11月15日,关于中国加入WTO的中美双边协议(即中美协议)达成,中国承诺基本成型,中国“入世”指日可待,[20]落实WTO义务成为一项迫切工作。二是外经贸部职责特殊。WTO义务主要涉及经贸事务,而外经贸部为主管部门,大量政策需要调整。此外,国务院即将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外经贸部应该率先垂范并提供指导,因为外经贸部是“入世”谈判的主管部门,最为熟悉WTO义务。
随着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的“双重身份”日益明显。一是清理本部门法律法规。办公室会同外贸司和外资司等业务部门,对外经贸部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具体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摸清家底”,清理出1413份文件。第二步是提出废止、修改、保留和新制定的建议,共修订210件,废止559件,保留450件。[21]二是指导全国法律法规清理。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财政部、发改委和农业部等涉及经贸职责的中央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都在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由外经贸部提供WTO义务方面的专业指导。除了日常就个案提出咨询意见外,该办公室还参与整理了WTO义务的“统一标准”,即WTO义务的主要内容,供有关部门参考。例如,为了配合地方性法规清理,该办公室参与制定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了清理工作应遵循的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等原则以及20项具体标准。当然,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参与了议定书制定,相关中央部委参与了谈判,对WTO义务都有专业理解。此外,针对全国各级领导WTO培训班,也为地方性法律法规清理提供了专业储备,如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国际形势与世贸组织专题研究班”,中组部、外经贸部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省部级干部WTO规则及吸收外资政策法规专题研究班”等。[22]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清理,是众多专业人士的集体工作,而作为“入世”谈判主管部门,外经贸部担任“总顾问”。
(二)成果
全国法律法规清理顺利完成,成果丰硕。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及废止部门规章等1000多件;各地共清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和废止处理。[23]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外贸法和三个外资法的修改。
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只有公司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且需要得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外经贸部)许可。[24]“许可制”是当时的实际做法,但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人建议从外贸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改为“登记制”。[25]外贸经营权成为“入世”谈判中的一个问题,而中国作出了放开经营权的承诺,即《议定书》第5条第1款“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是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以及《报告书》第84段(a)“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简而言之,中国承诺3年内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2004年受国务院委托,外经贸部部长向全国人大作出了修订说明,明确援引承诺内容,提出了修订草案,并在全国人大通过。[26]
此前,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外资三法”),因为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尽先在中国采购原材料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等方面要求,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及中国相应承诺。[27]
二、“预防型”:贸易政策合规
经历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中央和地方经贸政策已经基本上与WTO义务保持一致。自此以后,在新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违反WTO规则也成为了一项要求。在实践中,中国加入WTO以后,对照WTO规则制定政策,或者在政策草案形成后与WTO规则进行对照,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常规程序。原外经贸部尤为典型。所有经贸政策都必须经过WTO规则的检验,而条约法律司和世界贸易组织司都会在这方面“把关”。不仅如此,原外经贸部在会签其他部委政策文件时,也承担了审核职责,经常就WTO规则问题提出意见。
不仅如此,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符合WTO规则。“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8]
加入WTO 十多年后专门发文要求“合规”,一定事出有因。商务部就此作出了解释,[29]可以分为义务和形势两个方面。在义务方面,商务部引用了前文提到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和《议定书》第2条A款第三项,强调遵守规则是每个WTO成员的义务。在形势方面,商务部提到了两个情况。一是贸易政策审议。根据WTO规则和中国承诺,中国要经常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此时已经结束了前10年的“过渡性审议”并完成了5次常规审议。① “以7月3日刚刚结束的世贸组织对华第五次贸易政策审议为例:成员对我政策共提出了1700多个书面问题,涉及透明度问题、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国有企业特殊待遇、海关执法统一性、标准和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中国经贸体制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WTO成员非常关注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二是外国外资反映。“美国政府、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我部表达对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服务业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具体贸易政策问题的关注。”[30]
加入WTO后“合规”审查已经成为政府工作中的常规程序,与WTO成员和外资企业的关注增加之间似乎是矛盾的。在此方面,商务部也提供了一些解答,可以分为地位提高、人员变动和问题存在等三个方面。在地位提高方面,与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相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是120多个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因此,我国的贸易政策已不再只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中国的每一项贸易政策都可能成为影响世界经济贸易体系运转的重要因素。我们的贸易伙伴非常重视和关注我国的贸易政策对他们的影响。在人员变动方面,我们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全国大规模地组织了对各级干部的世贸组织规则的培训,通过全国大规模地各个级别的培训,大家对世贸组织规则有了普遍的较高的认识。但是,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当时接受培训的干部很多都已经不在原有岗位上工作了,尤其是比较基层的政府工作人员对世贸组织合规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合规”意识不够,由此导致了“问题存在”,即存在政策不符合WTO规则的问题:现在,最普遍受到关注的问题是透明度的问题,比如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政策没有经过公布就开始实行了,有的政策应该向世贸组织通报的,但是没有通报。这是一方面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有些政策涉及国民待遇问题,例如在承诺开放的领域有的地方的投资政策中还包含着当地含量的条款,或者有的是有强制技术转让的条款,这都受到了有关成员的广泛关注。另外,个别地方曾经出现过针对出口实绩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世贸组织中属于禁止性的,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总而言之,由于地位提高、人员变动和问题存在等三个原因,日常合规工作已经不足,需要专门进行“合规”。
“合规”工作由商务部牵头负责,具体内容是双向的,即向所涉部委和地方政府转达WTO成员关注和就有关文件提出合规审查意见。为此,商务部专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包括工作流程和参考标准(“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31]与此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以来,商务部世贸司已经连续举办13期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班,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人才培训,有效提高了参训人员对世贸规则的运用能力及合规工作水平。[32]“合规”机制的建立,表明了中国履行WTO义务的立场。如果能够贯彻落实,持之以恒,必然能够在确保贸易政策与WTO规则一致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3]
三、“纠正型”:争端裁决执行
“贸易政策合规”是履行WTO义务的主动措施,但是不一定能够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完全符合WTO规则,并且在其他WTO成员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对于WTO义务的理解也可能出现争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为此而设,即澄清规则,维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WTO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600起案件,解决了大量纠纷。[34]
加入WTO后,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共起诉21起案件和应诉31起案件。① 援用该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争议,其本身就是遵守WTO义务的表现,因为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第1款明确要求援用该机制而不得采取单方面措施解决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在WTO认定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WTO规则,即“败诉”的情况下,中国都认真执行裁决。例如,在“汽车零部件案”(2008)、“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2009)、“原材料案”(2012)、“电子支付服务案”(2012)、“取向电工钢案”(2012)、“X射线设备案”(2013)、“白羽肉鸡案”(2013)和“稀土案”(2014)中,中国都修改或取消了涉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具体措施。[35]不仅如此,2013年商务部还专门制定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36]
2002—2014年间,在新成立的条约法律司WTO法律处处理的重要案件中,参与案件处理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从未有人提出拒绝执行裁决。例如,“汽车零部件案”涉及进口汽车征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涉及“文化产品”,“原材料案”和“稀土案”涉及“战略物资”,但是有关产品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都没有影响裁决的执行。 [37]
在所有案件中,“知识产权案”(2009年)涉及著作权法,是唯一导致法律修改的案例,因而成为执行裁决的典范。
1990年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在“知识产权案”中,WTO专家组认为:WTO《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1款要求“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因此《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也是WTO成员的义务,而公约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作者享有“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即公约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延续权等;对照这些权利,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却说有些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此不符合WTO规定。① [38]
2009年初WTO专家组做出裁决,商务部会同著作权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执行方案,随后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有两项关键内容。一是删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二是强调国家对于出版和传播的监督管理权。事实上,1990年立法的考虑,就是对于某些作品出版和传播的监督管理,② [39]而WTO专家组裁决则对著作权和监督管理权进行了区分:《伯尔尼公约》第17条允许限制某些作品的发行、演出、展出,但不能像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那样限制作者的所有权利。修改后的内容,显然兼顾了著作权和监督管理权。③ [40]
中国成为WTO成员前后,在全国范围开展法律法规清理,随后WTO“合规”成为常规工作,并且专门提出了“合规”要求。与此同时,中国认真履行WTO裁决,修改不符合WTO规则的措施。“法律法规清理”旷日持久,成绩显著。“贸易政策合规”按部就班,建章立制。“争端裁决执行”态度坚决,措施得当。
“实施型”“预防型”和“纠正型”等三种履行WTO义务的方式,使得“条约必须遵守”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在的行动。由此我们可以肯定:中国遵守了WTO规则。不仅如此,在经济贸易领域遵守条约的良好实践,必然能够产生一定的示范和“外溢”效应,成为其他领域的参照,其中在确保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一致以及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应该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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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EB/OL].北大法宝,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protocol&Gid=39662108409bd42d6d9fa7b162a7d9bfbdfb;郑拓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26/content_5001778.htm,2000-10-23.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17/content_8887.htm,2014-06-17.
[29]商务部召开“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wb/Document/1375861/1375861.htm,2014-07-22.
[30][33]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就《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解读[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412/20141200852707.shtml,2014-12-30.
[31]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fgsjk/201412/20141202649740.shtml,2014-12-12.
[32]2020年第二期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班在线举办[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bnjg/202012/20201203025180.shtml,2020-12-22;世贸司举办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首期培训班[EB/OL].商务部网站,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cbw/201502/20150200888211.shtml,2015-02-04.
[34]Chronologicallistofdisputescases[EB/OL].WTO网站,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2021-02-22.
[35][37]胡建国.二十年来世贸组织裁决的执行情况评述[A].杨国华,等.WTO的未来:约翰.H.杰克逊纪念文集[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535-543.
[36]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307/20130700219044.shtml.2013-07-29.
[38]WTO专家组报告[R].WTO文件.WT/DS362/R.
[39]宋汝棼.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0年8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0-08/30/content_1479218.htm,1990-08-30.
[40]柳斌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0-05/10/content_1580444.htm,2010-05-10.
①《议定书》第18条规定,前十年对中国履行WTO义务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同时按照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常规审议(开始为每4年,后来由于贸易量增加改为每2年审议)。
①按措施统计为31起,而按起诉方统计为44起。
①为执行“汽车零部件案”,2009年8月15日工信部、发改委共同发布第10号令,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涉及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相关条款;2009年8月28日,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第185号令,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9年8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第58号令,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废止《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为执行“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随后主管部门修改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为执行“原材料案”,2012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公布了《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涉案的7种出口产品没有出现在《出口商品税率表》之中;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2年第97号),对于涉案的焦炭、碳化硅、矾土、氟石等四种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为执行“稀土案”,201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4年第94号),对于涉案的稀土、钨及钨制品、钼等三种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2015年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3号),取消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2年第97号)。
②“关于著作权法是否必须与出版法同时制定问题。⒈我们赞成尽快制定出版法,新闻出版署正在抓紧制订。⒉在出版法没有制定前,对解决哪些作品是禁止出版传播的,还是有法可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55年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这个法律现仍有效)规定:反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破坏国内各民族团结的;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其他违反宪法、法律的图书、杂志都是违法的,按照违法情节,分别作停止发行、停止出卖、停止出租或者没收等处理。同时,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反革命宣传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③“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我国尚无对作品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法律规定。著作权法通过后,1994年至1997年,国务院先后公布实施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1年以后又公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没有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可以对作品出版、传播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