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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新型人格权益研究
2021年09月07日 09: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莉 洪雅雯 字号
2021年09月07日 09: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莉 洪雅雯

内容摘要: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而对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亦成为人格权编的特色。如何认识这些新型人格权益的立法地位和特点、把握相关重点内容,是“民法典时代”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崭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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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而对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亦成为人格权编的特色。如何认识这些新型人格权益的立法地位和特点、把握相关重点内容,是“民法典时代”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崭新课题。

  新型人格权益体现时代特色。权利的产生和权利内涵的变化实际上都因应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如今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同时,人格权的开放性也为新型人格权益的发展预留出了空间。人格权的开放性是指人格权是一个发展变动的体系,在法律上无法列举穷尽,作为一个多元和开放的体系,人格权需要不断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和认可诸多新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的“其他人格权益”便是指未被明确或具体列出的新型人格权益。该条款为新型人格权益预留了空间,也反映出新型人格权益在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性。

  在不同时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格权也会不断发展和演变,同时人的主体意识和权益保护需要也会得到加强并更加多样化。人格在自由发展,社会和科技在不断进步,将新型人格权益吸纳为人格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体现人格权的开放性特征。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来看,新型人格权益已经在人格权体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生活安宁权益、声音权益、个人信用权益等新型人格权益都被明确涵盖在人格权体系中,可见新型人格权益的加入让人格权体系变得更加完善。作为人格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其发展成熟,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型人格权益被纳入人格权体系之中。

  新型人格权益立法保护方式多样。根据新型人格权益在发展情况、性质等方面的差异,《民法典》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即一般条款方式、准用性条款方式和增设内容方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以一般条款方式为多种新型人格权益提供了广泛保护。对于理论研究或实践中出现的、尚未得到法律正式确认的新型人格权益,如果其确实符合人格权益相关标准却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都能够通过一般条款得到保护。由于人格权益本身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这种保护方式也能很好地适用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人格权益,因而可以更全面地保护人格权。

  准用性条款方式是将某种新型人格权益用“参照适用”或“适用”另一种人格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这种方式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运用。此类方式通常适用于那些已经具有进入人格权体系的基础,但由于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究尚不足够,不能轻易上升到“权利”位阶的新型人格权益,且所准用的对象往往是与其性质相近的具体人格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法成本,同时也为那些发展得比较好的新型人格权益提供了比一般条款方式更具有针对性的保护。

  《民法典》还利用增设内容方式来保护新型人格权益。从其来源看,有许多新型人格权益本质上是现有人格权的拓展。以生活安宁权益为例,其提出晚于隐私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确立,而学者们经过理论研究和讨论后发现,所谓“生活安宁”实际上与隐私权所暗含的“私密且不被人打扰”相吻合。因此,生活安宁权益不能算作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益,而应当被视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增设在隐私权相关内容中,如此既可以让人格权体系更加凝练、严谨,也能让权益得到适当保护。

  深化新型人格权益理论研究。新型人格权益发展至今,学界对于其基本概念已经有了较为充分和一致的认识,因此现阶段新型人格权益的研究重点或应集中于关注不够、尚存争议或本身极具价值的领域,如新型人格权益的理论基础、确认要素和标准、类型化及其保护等。

  第一,新型人格权益的理论基础。促使新型人格权益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公众权利意识提升等。但为了给新型人格权益研究奠定基础,在了解其直接产生原因的同时,还需要明确相关权益生成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基础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内在基础,即人格权的本质与内涵,新型人格权益是人格权的延伸,研究人格权的本质与内涵能够触碰到新型人格权益的核心;另一个是形式基础,即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正是形式基础塑造了新型人格权益的概念和存在。

  第二,新型人格权益的确认要素和标准。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提出关于新型人格权益的诉求,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并不是每个被提出的权益都属于新型人格权益,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确认权益,否则将会导致“权利泛化”,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因此,新型人格权益的确认要素和标准也应该是研究重点之一。我们要立足国情和时代背景,充分运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社会指标等方法来考察某种新型人格权益是否成立,同时还要全方位考量权益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是否达成一定共识、实际受侵害程度、独立保护的重要性等因素。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人格权,相关判断标准不应过于严苛,当然也不宜过于宽松,否则私权利的泛滥可能会给其他权利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压力。

  第三,新型人格权益类型化。鉴于人格权具有开放性特征,未来还会出现更多的新型人格权益,它们可能与已经存在的人格权体系交融碰撞。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可能包含着数种人格要素,也可能根本无法在现有体系中找到准确定位,因而难以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针对性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新型人格权益进行类型化管理就变得尤为重要。类型化管理方法能够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相关使用者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引,其作为一项法学研究方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和使用。新型人格权益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其规模将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度提高而逐渐扩大,研究新型人格权益类型化的标准有助于对其进行规制和维护人格权体系的秩序,并为相关审判工作提供指引。目前学界还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广泛共识,因此,不管是从重要性还是紧迫性来看,新兴人格权益类型化都应成为重点研究领域。

  第四,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对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是许多相关讨论的最终目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以一般条款方式广泛保护新型人格权益,既强调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又有助于克服其局限性。法官处理新型人格权益相关诉求时,首先要确定能否将其归入民事立法规定的现有权利类型清单,如果能够在相应权利类型清单中找到具体的既有权利类型,则可据此直接予以保护;如果无法将其与权利类型清单中的既有权利类型对应起来,则需要裁判者通过具体分析来确定是否给予该种新兴权利司法保护,从而在个案中赋予其准法定权利地位,对之适用具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措施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在讨论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时,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困惑:一个是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模式为何?另一个是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体系为何?《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多种新型人格权益保护模式,这些保护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可见新型人格权益保护模式的选择并不一定是“单行道”,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可以针对不同的新型人格权益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一般保护原则,明确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将人格权编中关于权利确认的规定与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事后救济的规定相结合,辅以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保护规则,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虽然法律已经作出规定,但由于《民法典》出台时间不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如何适用,如何有条不紊地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为新型人格权益提供保护,还是一个需要深入探索的课题。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姓名:张莉 洪雅雯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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