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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形成政府依法行政、高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新格局。如何实现这一新格局?笔者认为,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重中之重在于,要在总结以往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成功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升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整体性价值建构自觉,进而将其嵌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实践之中,坐实制度的“工具性”与“刚性约束力”。
毋庸讳言,在计划经济时期,高等教育内部、外部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是靠政策文件推动、治理,法治无所依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发展,与各项事业走上法治轨道相一致,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较大成就,主要有: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1980年《学位条例》是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开端,截至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统领,包括一批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国家立法层面,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以高等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内部规章制度等“高等教育软法”的制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第二,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管理改革成效开始显现。通过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权,让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真正有效实施;通过高等教育依法管理改革,使得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切实做到权从法出、权依法使、权由法管,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第三,高等教育司法的范围和程度不断加大。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规定以及司法裁判的一定意义上的“法官造法”,高校权利救济开始重视司法手段,诉讼的范围和程度不断加深,逐渐摆脱了非司法解决纠纷的路径依赖。此外,教育法治观念逐步形成,并越来越深入人心。
尽管以往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还不完善不充分, “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依法治教的需要和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不完善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一矛盾的解决,首先在于提升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价值自觉。
价值自觉是价值追求的高级形态,目的在于实现人与人、自然、社会的和谐相处。在价值多元化时代,人们的价值需求、价值观念、价值标准形态万千,只有做到价值自觉,价值评判、选择、整合、实践才能达成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内在统一,最终以妥善方法化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建设领域基本矛盾的解决,至少需要提升以下价值自觉:第一,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离开了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前提,就必然失去正确的方向,就会流于清谈与空谈。第二,大学自治。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表明了政府公共权力及社会等对大学的界限。第三,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是高等教育法治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法治的愿景和目的。这三种价值是一脉相承的,党的领导、大学自治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为了高等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保障。
徒价值自觉不足以自行,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建设领域基本矛盾的解决,更需要将价值自觉嵌入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实践,从而使价值自觉实效达成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政策和法律良性互动。在我国,一方面,党和国家的政策对高等教育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对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强,政策越来越法治化。二者共同推进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第二,完善立法。高等教育立法要反映新时代要求并不断完善。一是注重立法的复杂性。立法要跳出“部门立法”的窠臼,更加关注、均衡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各种关系。二是立法的重心要由宏观叙事向微观规范转变,主要包括:确保法律供给充足,尤其是配套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跟进,同时还要在“废”“改”和解释上下功夫,使其反映时代性;法律条文要由“宜粗不宜细”的“软法”变成具有法条逻辑结构的“硬法”,尤其是要强化法律责任;转变理论依据,适应高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大学法人化改革、“管办评分离”“放管服”要求,由行政法这一公法依据转变为教育法学的“公法私法融合”依据;从长远讲,为加强立法系统性、统筹法治,应准备制定《高等教育法典》。第三,依法行政。继续深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管理改革,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主要包括:健全教育法治机构;配齐配强教育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用“放管服”改革牵引政府职能转变到位;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第四,畅通渠道。畅通纠纷解决的法治渠道,探索建立法治框架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继续完善司法依据,增强法院裁判说服力;鼓励“法官造法”,倒逼立法及学说的发展;继续扩大司法的范围和程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加大听证力度,依法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鼓励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健全完善学校的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设立师生权益保护、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化解矛盾;在职务评聘、学术评价等领域,探索试行专业裁量或者仲裁机制。
(本文系2017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支持项目“高校依法治校实践问题(教学科研活动的保护与防范领域)研究”(JYBZFSW2017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