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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角下人的尊严的保障
2020年05月12日 15: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伟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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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社会是理解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是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增强,对自然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剧而产生的。这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它的出现、发展以及后果往往难以准确预料;若风险爆发为灾难,则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面对风险社会亟待建构起识别、预防、治理风险的有效机制。这需要赋予政府充分、广泛制定规则与监管执行的权力。然而,这些制度化的权力又存在功能失灵的风险。因此,风险社会对作为社会治理基本方式的法治提出了严峻挑战。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人的尊严及其权利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如何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把凸显的安全价值整合进既有的法治体系当中,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

  重新定位安全对人的尊严保障的重要意义,提升其在法治体系中的价值位阶。人的尊严是指以人为目的,尊重人的自治性,不把人视为工具与手段,不羞辱、不贬低人。现代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先在的、基础性价值。人的尊严价值具有绝对性,一个随意践踏人的尊严的社会不配称为文明社会,但是尊严的具体内涵及其保障模式则在不同社会情境中予以阐释。在现代社会早期,社会安全问题并不突出,在法治理论中更多强调自由权的实现对保障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安全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工具性价值隐而不彰。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城市化、市场化、网络化、全球化等诸多因素聚合发酵,人类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人们的福祉也与日俱增。同时,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生态灾害等事件频繁发生,使安全的地位在法治体系中的价值位阶中得以提升,为基于公共安全的立法对诸项自由权的限制提供了正当性。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否定人的尊严的基础地位,人的尊严依然是平衡自由权与安全价值的坚固支撑点。

  二

  人的尊严构成现代法治的伦理总纲,并通过权利的制度化配置得以表达与保障。基于风险社会理念,需要对既有的权利及其适用原则进行新的阐释。

  (一)首先保障信息自由权。信息应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自由流动,是人们合理决策的必要条件。合理的个人行为又是理性的集体行为的基础。在风险出现时,政府主动、及时发布信息,可增强社会信任,使得人们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与行为选择。

  (二)受到平等对待与关怀的权利。在风险社会平等的对待与关怀意味着风险的公平分担。面临风险或者灾害时,不能歧视任何受害者、少数群体或特定地域的人群,把部分群体作为大多数人利益的牺牲品的功利原则会导致把人工具化,从而严重侵犯人的尊严。国家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人,可让人们在患难与共、同舟共济的精神中感受到充分的尊严感。

  (三)保持尊严生活的基本福利权。人的尊严的维护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风险社会是一个充满着挑战的社会,个体往往显得渺小、无助,尤其对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命运总是打击这些走在后面的人。这需要国家构筑起最基本的生存安全网,使得人们基本的生存权、医疗权、健康权、住房权、教育权等维持人的基本尊严的权益获得保障,以增强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公民对公共安全治理的参与权。自由主导的权利体系有着其历史烙印,从诞生时起就呈现出对权力的反抗与斗争姿态。就风险社会治理而言,必须促进权利与权力、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效合作,改革政府的单一管控模式,赋予公民广泛的参与权,包括参与决策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即通过共享共治模式,让人们真正感受到他们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而非仅仅是社会治理指向的对象,风险或灾难的不幸承受者。

  (五)对限制权利的严格限制。在风险社会,尤其是紧急状态下,会基于公共安全的理由对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加以限制,这种临时限制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限制本身必须受到比例原则、核心权利保障原则的限制。同时,应设计严格的程序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紧急状态以及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及时恢复人们正常状况下的各项权利。

  三

  开启基于完整尊严观的新的公民文化。风险社会观念开启了一个反思我们生活方式的新的道德与政治空间,也开启了新的公民文化。既有尊严观念强调自由与权利对维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并通过法治的方式予以保障,由此赋予了人在现代世界中的主体地位,其进步性毋庸置疑。但是,任何观点执着于问题的一端时,往往会遮蔽问题的另一端。过多强调人的自由、个体性的尊严观念,会弱化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风险社会的现实提示我们,当面对共同的风险与灾难时,应强调人对社会与群体的义务与责任,此时人们需要团结一致,成为共担风险、共享命运的共同体。因此我们应该塑造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内在统一的尊严理念,秉持完整的尊严观的公民会通过自己的每一次决定、每一项选择、每一个行动成为风险的识别者、预警者或积极的应对者。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专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运行机制研究——以陕西为例”(17JK4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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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伟涛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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