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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社区公共性构建研究 ——从杂居到互嵌的路径分析
2019年06月28日 09:04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祁虹 字号
2019年06月28日 09:04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祁虹
关键词:公共性;民族团结;政策干预;交融发展

内容摘要:公共性是民族团结的本质属性。公共性的生成,不仅是杂居社区内各族群众实现良好互动的过程,也是建构民族和谐关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公共性;民族团结;政策干预;交融发展

作者简介:

  摘要:公共性是民族团结的本质属性。公共性的生成,不仅是杂居社区内各族群众实现良好互动的过程,也是建构民族和谐关系的有效路径。利用公共性理论研究西北杂居社区向互嵌社区转型的可能性,能帮助我们较好地理解各族群众公共生活的基本需求、不同生活习惯及文化传承的交往交融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干预,有效推进杂居社区朝着团结交融状态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共性;民族团结;政策干预;交融发展

  作者简介:祁虹,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甘肃民族杂居区宗教互嵌模式研究”(编号:YB008),甘肃省财政厅项目“西部少数民族非传统安全犯罪对策研究”(编号:CZ20130322),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编号:17LZUJBWZD028)的成果。

  在“一带一路”发展背景下,城市不仅是各族群众流动的集结地,也是各族群众扩大交往、深化交融的实践地。2014年,中共中央提出“建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建设目标的提出,为城市各族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融合以及民族团结提供了国家层面的制度引导。与此同时,学界也对促进民族团结的互嵌型社区建设进行了广泛的学理讨论与实践路径分析。“相互嵌入”是民族交融的微观注解,也是实现深层次民族团结的实际目标。“相互”体现多向性、平等性以及共同性,而“嵌入”是全新的多民族社会结构建构模式,目的是为了营造更好的民族团结[1]。良好的社会结构可以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与交融,使不同的民族成为利益相关、感情相通、结构相连的共同体[2]。互嵌作为一种民族关系形态,是以需求和互惠为动力形成的良好民族交往积累。深度的交往之后,社会生活中的共同性因素增加,个体民族意识弱化,彼此形成相互包容与认可的心态[3]。为了实现民族互嵌,就要最大可能地维持社会结构性关联,即有效建构公共性,从而促成有机团结的局面[4]。

  公共性意涵包含丰富的内容。政治学认为行政公共性是政治普遍性的集中体现[5],因此,政治学中的公共性体现了公权力实施的效力与运行的范围。社会学强调的公共性是一种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共处、共商、共有、共享、共创的关系[6]。这种交互关系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从“私域”走向“公域”,进行社会交往。公共性体现人的复数性和社会存在,并总是共享着一些东西[7]。公共性在人们之间起着相互联系、沟通和协调的作用。公共性还具有规范性和舆论性,强调交往是行为主体遵循主体间相互认可的规范,达成共识和进行和谐对话的行为[8]。实践谱系的公共性引入支援性,认为志愿者行为在新公共性的形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9]。

  在以往的杂居社区团结路径的研究中,学者们不仅关注到社区空间的共享、社区共同体的建构、社会团结中的集体精神和相互协作[10],也意识到实现理想的互嵌模式需要加强民族间的互动、交往、融合以及营造良好的民族关系[11]。这些内容是社区建设的公共指向,其实质与公共性密切相关。有学者指出公共性既是实现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本质内涵,又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发展的根本动力[12]。但是,这些研究甚少关注公共性作为动态要素,在杂居社区向互嵌社区转型的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实践路径。

  西宁、兰州和银川等西北城市自古以来是多民族杂居、交往交流交融现象突出的地区,各族群众间的互动基于居住空间展开,并通过内容丰富的公共交往实现。因此,三市杂居社区的历史形成与发展现状具有典型性,其公共性建构研究对当下西北地区城市各族居民达成互嵌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在本文中,笔者聚焦西北三市民族杂居现象,尝试探索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公共性建构,加深相互嵌入,以实现深层次的民族团结的具体路径。同时,笔者还试图为促进杂居社区公共性建构的政策干预提供必要的对策建议。

  一、民族团结的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及路径问题

  2010年,第五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又提出,要“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这一点。在新时代背景下,通过互动交往实现民族交融,并建设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需要从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过渡和延伸。目前,民族杂居地区的交往交流交融正在向纵深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对相关政策理论、历史现实条件以及理论向实践应用转化作出新的、符合时代需求的阐释。

  1.理论基础。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再一次提出: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费孝通先生早在 1988年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指出中华民族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13]。这些理论指出了交往互动的重要性,为实现民族团结和培育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民族团结的前提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不仅是进行交往互动的前提和保障,更是我国宪法赋予各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法律层面保障各民族的发展,并强调各级机关要“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有效措施之一。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符合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法治基础。

  最后,从实践层面来讲,西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在这里生活着除汉族以外的回族、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满族等众多少数民族。西北各民族在历史上的迁移、融合、分化所造就的互动交往联系,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格局,形成了西北特有的民族关系面貌。西宁、兰州、银川位于藏彝走廊和西北走廊的交汇处,是西北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发展背景决定了三市在少数民族迁徙、聚居及交往互动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这一地区民族交往互动的良性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健康稳定,对整个地区乃至全国实现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2.现实条件。首先,在西北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通过长期的杂居共处,形成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关系实践,从而使公共性建构成为必要。城市杂居社区的公共性要素又取决于社会结构,其培育建构需要各民族成员进行积极的社会交往,从而使杂居社区的民族关系向良好的方向发展[14]。

  三市的少数民族数量都占据一定的人口比例。例如,西宁市有包括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在内的47个少数民族,占全市总人口的26.5%[15]。兰州市有包括回族、东乡族在内的55个少数民族,占全市总人口的3.66%[16]。银川市有包括回族、满族、蒙古族在内的22个少数民族,占全市总人口的 24.52%[17]。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是形成杂居社区的基础,因此,三市的主要城区都形成了诸多杂居社区,并具备了一些显著特点和重要的功能结构。例如,西宁的城东区和城中区、兰州的城关区和七里河区以及银川的兴庆区和金凤区,都是杂居社区相对较集中的城区。这些杂居社区都是由汉族和某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形成的(详情见附表)。

  杂居社区的民族结构和人口分布尽管各有不同,但是总体上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汉族在人口比例上仍然占绝对优势,藏族、土族、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都呈散居状态,传统回族、东乡族以及撒拉族的聚居模式在向散居模式过渡。新型民族社区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原有的民族相处模式,各民族间的区隔被逐渐打破[18]。各族群众在各个社区间的流动,丰富了杂居社区的主体元素,并增加了多元文化间的接触频次,为实现更广泛的民族团结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进入城市,且民族成分和结构与常住人口相当近似[19]。三市的民族居住格局或以混居为主,或混居程度逐渐加大,传统的聚居格局正在改变[20][21][22]。

  其次,多民族杂居社区的特征,为民族团结交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三市杂居社区的特征一方面表现为边界的开放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社区成员的非同质性。杂居社区是动态变化的,边界并不固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开放性为良好的互动交往和公共性的生成提供了条件,并使各种社会资源和建构力量能够同时在场[23]。这有利于形成社区而非某个单一民族的集体文化。这种集体文化是公共性建构的基础,也是促成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城市社区的成员更趋向于非同质性,每个杂居社区中的成员在地缘、血缘、职业、年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等方面都各不相同。这种非同质性有利于形成社区内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社会分工,是一种有机团结。这种社会团结是公共性理性价值的直接体现。相互交融需要一种趋向于稳定的结构来保障,非同质成员之间的彼此需要为这种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并有利于形成互动交往过程中所需的新的同质性。这是公共性建构的内在要求。

  3.亟待解决的路径问题。在三市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的过程中,不少以平房为主的传统社区已经被容积率更大的高层住宅所取代。族群融合程度逐渐增强,汉族和个别有聚居传统的少数民族由“高度隔离”向“相对融合”演变[24]。这种迁入与迁出的相互流动,反映了杂居社区融合的良好效果。社区空间结构的变化导致民族居住格局的变化。这种非强制的自然流动,为交融的互嵌社区结构的形成和公共性的建构注入了新的元素。

  在社区结构变化的同时,交往模式也发生着变化。在传统杂居社区内部,各民族通过邻里互动、社区义务以及基本生活保障来实现交往,而在杂居社区的转型过程中,以经济文化为纽带的交往模式显得越来越重要。少数民族特有的商业文化,为杂居社区的社会交往活动注入了活力。三市不仅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杂居社区自由市场,也有各种民族商业文化展览会。娱乐文化活动也是杂居社区群众实现交往互动的重要途径。三市多个杂居社区通过文艺演出、广场舞、晨练、书法绘画展览等活动,不仅使传统文化得到传承,也增进了各族群众在业余时间里的文化交流。除此之外,社区养老、课后陪育、公益服务等都是杂居社区群众实现交往的重要渠道。这些交往活动有赖于一定的公共空间才能开展。每个交往主体将交往成果带回各自的私人领域,并对其他家庭成员发挥示范作用。这是民族交往互动中,公共性不断丰富的必然结果,也是公共性生成的必由之路。

  社区结构变化与交往模式转型,不仅为新时代的城市杂居社区公共性建构创造了历史条件和文化契机,同时也为杂居社区实现互动交融、深化民族团结提出了新课题。

  二、杂居社区互动交融的公共性要素

  公共性包含丰富的内容和意涵,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杂居社区是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会生活以及实现交融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公共性是其基本属性,起着联结个体、协调关系、优化资源的作用。生成富有内涵的公共性是民族团结的重要指征。在交往交流中实现交融和团结,体现了公共性的主体间性。

  1.存在性公共性与社区文化共享。阿伦特认为,人的公共性与人的社会存在相关。生活在杂居社区中的个体总与其他人共享着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来源于劳动联合或共同经历,或相互需要,或达成一致,或共同目标。这些东西是实现民族交融的纽带,被社区中的成员所共享,其本质是公共性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对社区中公共空间的共享,为人们从“私域”走向“公域”提供条件。社区中的街道、菜市、商店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空间,是各族群众实现互动交流的主要场域,因此,社区成员都比较关注这些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维护。例如,在兰州新华巷的街道发展设计中,社区汉族设计师负责设计图纸和制定方案,他们先后征求了二十多户少数民族居民的相关意见。

  社区行政权力的共享也是社区存在性公共性的一个方面。三市杂居社区的各族群众都会参与社区选举,对社区事务有一定的决策权。兰州柏树巷、西宁德令哈路以及银川南华巷将一部分公益性岗位分配给少数民族群众。主人翁地位的确立,增强了各族群众在社区中的存在感,全体成员共享社会资源和社会服务。这种共享关系同样有利于培育社区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除此之外,社区的各族群众还共享着社区义务、社区政策、社区福利、社区机会甚至是维权成果等。共享是进行族际间和个体间交流互动的前提和基础。公正、平等不仅是共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共性的价值指向,更是实现杂居社区群众相互依存、交往互动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公共性与社区秩序建构。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性是建立在商谈和对话基础上的,具有规范价值。交往为消除隔阂、沟通理解以及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杂居社区中要实现民族交融,交往互动显得尤为重要。交往互动的结果是达成某种一致或形成某种默契。三市杂居社区都生成了这种具有规范作用的公共性。例如,西宁东大街南侧市场的卫生清洁难度较大,引来社区居民的不满,为此,市场管理部门与各族商贩沟通并签订治理协议,有效解决了此问题。兰州新华巷某清真寺的邦克声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引起不满,为此,清真寺不仅调小了音量,还在传统节日给周边的汉族群众送去礼物,以示歉意①。除此之外,汉族的殡葬仪式往往会占用一定的公共空间,并伴有噪音,杂居社区中的少数民族群众对这种文化习俗能给予理解并提供方便。

  ① 根据笔者2018年9月在兰州新华巷社区田野调查的资料整理。

  交往有赖于一定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一方面来源于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另一方面则来源于社区群众的公共交往实践。民族交往是民族(集团或个体)之间的交往和往来,包括民族之间的接触、交际、来往、联络、协作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整合过程[25]。公共性起着联系、沟通和协调各交往主体的作用,并使民族社区呈现出该有的形态和一定的秩序。这种规范秩序更具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规范性公共性还保障着交往向持续、深入的方向发展。达成共识、形成一体化意向,是社区各成员为之努力的目标,表现为一种交往理性。这是公共性的内在价值,也是实现民族交融和民族团结的必备要素。

  3.支援性公共性与社区福祉的提升。今田高俊认为,应该用自发支援性公共性补充传统的公共性[26]。支援是个体的自我实现与对他者的照顾、关心直接相连的行为,他者增加力量和支援主体的自我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支援行为往往是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的主要行动内容。在三市的杂居社区中,由支援行为开创的新公共性,丰富了社区公共性的内涵,也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互助与支持。在兰州柏树巷社区,由回族群众创办的图书馆向各族群众提供图书借阅、讲座、科普等服务。西宁大众街树林巷群众成立了“热心大爷团”,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各族群众。银川胜利街天盛社区的八支志愿者队伍,共有四个不同民族的442人参与活动①。

  三市杂居社区中的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面向社区各族群众提供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服务和参与公益的过程中,收获了尊重和赞许,同时也彰显了自我价值,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到杂居社区中。支援行为并非完全以救助和慈善行为为目的,而是以实现自我和生存的意义为前提[27],带有明显的私人性,但是,它也不是完全的利己行为,而是以提高对方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种行为的质量为前提的。支援行为是基于“私”的公共性行为,这种公共性,比提倡社区成员一味奉献与牺牲的公共性更容易被接受。开拓以个人实现和自我成就为前提的公共性,可以吸引并确保各族群众参与其中。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三市杂居社区中的公益组织和参与人员的数量都在稳步增长②。杂居社区中各族群众的支援行为,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不仅增加了各族群众的共同福祉,也彰显了更具生命力的公共性力量。

  ① 中国社区网[EB/OL].http://nx.cncn.org.cn/yinchuan/tianshen/intro.html.

  ② 根据笔者在西宁市(大众街、清真巷、林家崖、周家泉)、兰州市(新华巷、柏树巷、互助巷、桥门巷)、银川市(南华社区、益康社区、天盛社区、西塔社区)的田野调查资料整理。

作者简介

姓名:祁虹 工作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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