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而要抓住这个机遇,最重要的是,通过重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优化融资租赁会计准则,营造融资租赁产业友好型法制环境。重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融资租赁交易现行规则以《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主,并辅之以部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司法文件(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我国融资租赁从业者目前共分三类,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
关键词:税收政策;监管;会计准则;所有权;出租人;融资租赁税收;租赁公司;物权法;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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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壮大融资租赁产业,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设备出口等方面的作用。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做大做强,面临着不可错过的重要机遇。而要抓住这个机遇,最重要的是,通过重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优化融资租赁会计准则,营造融资租赁产业友好型法制环境。
重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
融资租赁交易现行规则以《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主,并辅之以部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司法文件(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些规则主要是以合同(债权)范畴和制度来构建的。然而,融资租赁交易有合同范畴和制度所不能完全涵盖的内容。融资租赁交易是融资和融物的有机结合,它不会像银行信贷那样只有围绕融资展开的合同法/债法问题,而是还有围绕融资载体(即租赁物)所有权展开的物权法问题。这决定了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在关注前一个方面问题的同时,有必要以租赁物“所有权”为切入点来加以建构。
建构租赁物所有权公示机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通常为动产(设备)。在《物权法》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为占有和交付。然而,租赁物所有与占有是分离的。一方面,出租人通过其与供货人(买卖人)达成的买卖合同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会造成承租人即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为善意取得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一旦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即告消灭。这无疑构成对出租人权利的极大损害。为避免这种状况出现,就有必要在以占有和交付公示动产物权之外,另以登记来公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明确租赁物所有权行使规则。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其实已非《物权法》第39条所谓“所有权”。从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来看,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移转给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物所有权唯一的功能是担保其租金收回。因此,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也不能以《物权法》为依据,而只能在《物权法》之外,另制定一套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规则。这就是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规则。融资租赁现行交易规则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阙如,有必要从取回权行使的条件、方式、限度和效力等方面加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