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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内法规建设;历史经验;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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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李永杰 通讯员王高贺 李茜倩)12月5日,“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高端学术研讨会在暨南大学举行。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林健和在致辞中介绍,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成立四年多以来,在学校支持和兄弟单位的协助下发展迅速,搭建起高水平的研究平台,推进一系列重大问题研究并发表多篇高质量论文,同时,致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打造出了一只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为社会贡献了一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
总结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芹作了题为《党政联合发文权力边界论纲——制度实践、扩张成因与限制原则》的报告。她认为,从现阶段党和政府运行的实际来看,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虽然弥补了国家治理的制度短板,但限于其原则和概括性,导致在实践中二者各自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在联合发文权力扩张的成因上,存在位阶、效能、程序上的特殊性。如何理解共同职权和“必要时”,是厘清党政联合发文事项边界和权力边界的重心。对于联合文件权力事项扩张的限制,应采用适用比例原则、谦抑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的限制方法,以实现权力运作在党的全面领导和保障之下。
兰州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刘先春义从党建角度进行党内法规建设作主题发言。他提出,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正在讨论将党史学、党建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级学科设置,党内法规毫无疑问会成为这些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领域的学者要做好研究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好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党内法规建设应当以党的指导思想为纲,以党章为根本依托和制度来源,有力促进法规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体系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法规建设的基础上,也要重视党员干部的党性培养,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结合。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张浩分享了他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看法。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一级学科,其发展离不开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紧密结合,以研究促进党史和党建的实践学习,从自律和他律两个角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政治能力得以提升。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祝捷作了题为《党内法规的初心使命和历史逻辑》的发言。他认为,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准确把握党内法规的源头问题,是支撑党内法规作为一个完备体系的基点,也是党内法规不断完善的关键。脱离党史谈党内法规,把党内法规研究纯粹技术化,不利于党内法规作为一个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回顾党内法规的“重大时刻”,制度建设和党的历史密切相关,研究党内法规的初心使命和历史逻辑,必须要有党史的代入感和沉浸感。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周悦丽以《从法治反腐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问题》为题发言。她认为,中国的腐败治理是党领导下的、治党和治国相统一的廉洁政治建设,运用党内法规反腐成为我国制度反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的持续建设,规范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保障党内治理法治化,也起到示范引领国家廉政建设的作用。通过法治反腐的系统性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党执政兴国的整体水平,提高党和政府的法律及政策执行力,最终提升整个国家的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新时代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章志远作了主题为《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策略》的发言。他认为,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党内法治建设逐渐从完善阶段过渡到健全阶段。现阶段学界需要完善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标准建设,进行立法的质量管控和权威体系的建立。但从司法实践的现实看,党规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的接受度还比较低,对案件的处理更多是从国法角度进行思考。对于党内法规体系质量管控的加强,他提出,需要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加强普通党员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实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序有效地政治和立法参与。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维系,需要学习国家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的做法,积极定期进行解释、修订和清理工作,逐步建立党内法规信息公开和内部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作了题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标准的体系化建构》的发言。他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从1990年到2019年间的多次修改,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逐步形成了形式性和实质性两方面的标准,可操作性不断增强。尤其是2019年针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修改,较为良好地平衡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和政治两大属性,也很好地契合了党内的价值性思想。这一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明晰党规和国法界限的同时,以明确的制度形式保护地方改革创新实践的积极性。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段占朝作了题为《论对党的领导的三元调整》的发言。他认为,党内事务主要可以分为党的领导事务及党的自身事务,针对党的领导方式和行为的调整,主要方式就是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党的领导方式的调整是党的领导和自我建设的需要,是基于特定关系的调整和特殊的权力和义务的设置而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宏观的调整方式,在中观方式上的调整就是成文和不成文方式存在的政治伦理和政治规矩、政治惯例和政治规范,这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调整方式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清华作了题为《部门法思维、教义学知识与党内法规体系》的发言。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是一个板块结构,虽然法学和政治学界对于这一制度体系的建设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部门法建立和完善的系统整理总结的方法仍然具有其合理性。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陈咏梅作了题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趋势走向》的发言。她认为,从规范和逻辑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建设的逻辑呈现出体系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一趋势是党的建设基本理论的重大创新。未来,党内法规的建设将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进行,以促成党永葆青春、维持其先进性。
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轩进行总结发言,他分析了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党内法规研究的一些新变化,为未来加强党内法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和方法。
研讨会由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办,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南大学党委宣传部协办。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30余位学者参加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