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前,宁夏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包括:体系较繁杂,缺乏地方性、系统性、综合性;制定程序上社会参与度不够、参与质量不高;内容上过于概括
关键词:宁夏;法律制度;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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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清晰地指明了推进改革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在改革过程中,要运用现代法治思维,把握改革方向和目标,定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向新特点。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也提出:“让法治成为宁夏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进一步推进宁夏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加强法治建设是关键。这不仅仅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地方深化改革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举措。
当前,宁夏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包括:体系较繁杂,缺乏地方性、系统性、综合性;制定程序上社会参与度不够、参与质量不高;内容上过于概括,表述模糊,具体事宜的针对性、操作性差;执行上职责(责任)不明确、不具体,落实度差。
加强法治建设,首先要把好宁夏法律制度所适用的社会背景“脉”。法律制度立项应开展事前大调查。大调查是为了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在制度需求方面的点和面,“点”不仅仅是细节的需求,也是未来法律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与执行力的体现;“面”不光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更是法律制度对经济社会助推作用的发挥。人民群众需求什么样的制度、企业发展亟待怎样的制度、社会治理需要什么样的制度等,每年都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立、改、废、释的社会意向征集大调查,深入企业、机关单位、社区和群众中,给予制度规范对象充分的话语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参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为未来法律制度的适用提高约束力;这也不只是立法民主性的体现,还是法律制度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发扬,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对改革发展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前提。
加强法治建设,其次要严把宁夏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质量关。保障法律制度生产过程不出差错,不但要力求在专家学者论证、意见征集等环节有成效,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还要保障法律制度在每一个流程中能够高质量生产,每一道工序的打造都能体现严守程序的“质感”,每一条法律制度的产生都将能够展现其规范和引领社会改革发展的价值。
此外,在法律制度生产过程中,要充分展现新时代、新媒体、大数据平台的发展成果,提高法律制度的科技含量和时效性,如制度草案的制定要解决新时代的新矛盾,制度意见征集应采用新媒体等大众宣传平台,制度草案意见的起草、论证等要利用数据分析、利用“互联网+”等等。这不仅能节约立法成本,减少制度立项论证审批等时间成本,而且能减轻财政在此过程中的各类支出。如此,才能建成高质量精细化的法律制度,方能凭借其优越性将改革有序稳定地进行下去。
加强法治建设,要搭建好宁夏法治建设监测数据指标体系。这不仅是一种法治体系内测的循环活动,而且是地方社会法治建设考评的方式。建立“地方法治监测考评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是先行,“办法”应对监测考评对象、内容、指标等内容予以细化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是地方法治监测考评数据采集和来源的科学性、正当性的法治基础;通过定性或定量的地方法治监测考评台账内容分析,适时开展地方制度立、改、释、废等活动,激发活力,改变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的僵局。“办法”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制定不同的监测方式,如对机关单位可以开展长期监测,对企业、机构和群众可以采取行为结果数据采集、统计以及法治满意度调查等不定期征集方式,一方面可以适时监测地方法治建设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反馈现行地方法治建设短板。总之,只有不断深入完善地方法治监测考评体系,才能保障各项改革事业走过千难万险,成就伟大中国梦。
(执笔:张宏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