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旨在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关键词:起草;行政主管部门;立法体制;立法质量;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律法规;纲要;行政管理;合法性;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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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就“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作出明确部署,其中要求“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如何认识《纲要》要求的重要意义,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记者:行政立法从部门起草到突出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这种转变旨在解决什么问题?
湛中乐:目前绝大多数行政立法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当然也要看到,行政立法往往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它们通过行政立法,将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扩大解释,或将一些不明确的、职责交叉的管理领域,按有利于本部门的角度加以规定。
如此带来的结果便是行政立法的部门化倾向,使得一些行政立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立法质量不高,也不符合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公民权利义务不恰当地增减。如今,《纲要》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就是要打破这种局面,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