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共性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其基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作为社会建设之目标的公共性的表征;“发展依靠人民”“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则表明公共性在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公共性”正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界的热点论题。
关键词:公共性;社会建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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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其基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作为社会建设之目标的公共性的表征;“发展依靠人民”“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则表明公共性在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公共性”正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界的热点论题。
对“公共性”的简约界定
“公共性”(publicity)的内涵极其丰富,并一直处在变动中。我们认为,“公共性”是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selfishness)为旨趣。“公共性”至少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作为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公共性”指涉的是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从参与者角度看,“公共性”指涉的是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公开讨论和行动中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从参与程序角度看,“公共性”指涉程序的公开、开放和公平,人们在平等对话中达成共识;从精神角度看,“公共性”指涉个体基于理性与符合理性的法律而批判性地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公共性”着重于参与机制和公众基于该机制参与公共活动的过程,唯当“公”或者“公意”是在这种参与中得以达成时才具有公共性。从更宽泛角度看,“公共性”可被理解为“参与”,即民众自愿“参与塑造公共空间”。
社会建设对公共性的呼唤
“公共性”是促成当代“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对于抵御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有着实质性意义;是使个体得以超越狭隘的自我而关注公共生活的立基所在;还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间良性相倚、互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条件。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塑造以国家为主导、凝聚和吸引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新格局,这意味着我国的公共性建设正日渐得到国家制度建设的呼应。
1.“社会建设”的政策范式特点
作为国家宏观战略选择的“社会建设”,不仅指涉价值领域(公平、正义),而且涉及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等),甚至指涉具体的政策安排(优先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其内涵的丰富性远远超过一般的具体社会政策,可以视之为一种新型的政策范式。“社会建设”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表明新改革共识正在形成,也将对国家的政策制定产生深刻影响。具有新政策范式特征的“社会建设”正是改革共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日趋凸显的表现。“社会建设”的目标在于塑造一种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并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架构。
中国社会建设政策范式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在不同阶段,社会建设围绕不同要素展开。
第一阶段(约2004—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系统地概括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社会建设的政策目标,重点是利益关系调整。
第二阶段(约2007—2010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社会建设的重点进一步明确为“改善民生”,提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六大领域社会建设的具体政策目标。
第三阶段(约2011年年初至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进一步“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政策工具的设计,核心涉及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国家基本形成了前后相继的政策目标系统;在第二和第三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提出相应的政策工具;在第三阶段,与政策目标、政策工具相匹配的治理模式建设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这种新型社会体制建设面临的挑战远比制定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艰巨,其核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和协商制度,实质上就是形塑公共平台,培育各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群体参与公共活动的积极性和理性能力,即建构“公共性”及其制度保障体系。
2.社会体制改革中的深层问题
公共性同社会建设之间,是相互促进而非简单的因果关系,前者既是后者的本质内涵又是其根本动力。但在今天,公共性发育不足即公共精神之缺损,恰恰构成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掣肘之一。
第一,推进民主建设与参与不足。自十七大以来,国家在多个层面加大了民主建设力度,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走向完善。但是,公众参与民主活动的积极性的提升与民主制度(机制)建设的步伐并不同步。
第二,社会公共事务的营造与实践中的私人化取向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努力营造各种公共事务,吸引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与服务。但在现实中,公共事务私人化与营造社会公共事务的努力总是矛盾地纠缠在一起。
第三,发展社会组织与主体意识缺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意识的提升很有限。许多社会组织均坚持“工具主义”的发展策略,并带有资源获取的冲动,而不是依据特定公益价值而设置。同时,中国社会组织的“二重性”难题,即回归政府的行政化倾向和走向民间的自治化倾向之间的张力限制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限制了社会组织主体性的不断再生产,导致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大多停留于“自娱自乐”层次,或仅提供“俱乐部产品”,没有发挥表达群体诉求、参与公共管理或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权力部门不具有的预期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