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算法备案;算法治理;算法推荐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孙美娟)12月24日,“算法治理的中国面向”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联合主办。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
与会学者围绕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且已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三部文件展开讨论,就算法备案、审查、监管等算法治理中国方案中的多方面问题进行充分交流。
深入剖析算法发展现状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就“内容类平台算法滥用的法律责任及治理”谈及自己的思考。她表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指导意见》中对于大数据“杀熟”的限制,其实在《电子商务法》里就有对此类行为的规范以及相应罚则的规定。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对平台滥用算法的行为规范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从而实现有效治理。在内容算法管理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对流量造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禁止以及建立切实有效的算法备案制度的提议非常值得肯定。在她看来,算法治理需要综合法律、商业、科技、传媒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对算法滥用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尽可能精准的评估,才能有效做到平衡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欧盟与美国的不同保护模式就反映了两种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我国在对算法滥用行为规定法律责任、进行综合治理时,需要在精准评估分析,如算法对于操纵热榜、沉迷上瘾等不同场景的危害性的基础之上,确定较为合理可行的治理政策以及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内容类平台算法滥用,直接的是规制平台,而长效机制则需要社会共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佳就“算法治理中的公共利益边界”问题进行研讨。她认为,目前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在互联网领域,“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尺可以考虑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竞争秩序)、伦理道德以及技术发展四方面内容。在科技的发展中,伦理道德的作用无法被替代,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衡量因素。而技术发展本身是否也可以列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可以进一步论证。此外,在算法治理制度建构中,可以考虑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治理恶意刷单、热榜控制等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从自身学科特长出发,讨论“文化安全视野下的算法监管”问题,并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是文化安全的历史脉络由来;另一方面是在现有算法的监管办法中如何体现文化安全的重要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文化安全的重要性,算法在文化安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需要注意算法在控制信息流动、议程设置和信息茧房方面的影响。
妥善应对算法带来的风险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就“算法备案: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进行分享。张凌寒强调了算法治理的重要性,算法安全会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算法治理的制度建设层面呈现出明显变化,即敢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体系。算法备案是相关立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目前关于算法备案的细则仍在不断地讨论与摸索中,相信未来定能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监管道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制度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表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强制要求代码进行数据备案,也没有给企业增加特别重的负担,更多还是从安全和发展并重、促进合作、多元共治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这样才更有助于企业的风险防范。在算法备案时要注意坚持比例原则,不一定要深入到源代码级别才能实施更好地监管,要结合具体的风险点。在安全评估制度架构中,企业自评估部分可以考虑和之前出台的安全评估规定结合在一起,在低负担的基础上为监管机构提供更好的指导性接口。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陈姿含以“算法审查的双重面向”为主题进行汇报,并从意大利两起处罚的事例讲起,对平台算法的“穿透式监管”阐述自己的理解。他表示,我国对于算法的审查监管,采取“规制”视角,并对应着公民权利与反垄断的双重面向。此外,我们还需要鉴别算法,辨别有可能产生在信息透明、关系可持续性、限制竞争方面的问题。关于算法备案制度,陈姿含认为,要对算法类型进行区分:一是属于自然存在的算法;二是程序员编写的算法,重点考察算法输入输出层面有无违法行为;三是机器深度学习自动生成的算法,涉及考察对象、责任主体等问题的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对“算法备案的机制和方案”进行了详细展开。在她看来,征求意见稿可以总结出六大特点,包括:算法推荐类型全覆盖、算法问责机制更明晰、以价值观设计纠偏“技术中立”、用户权利更健全、治理理念更多元以及监管理念更科学。未来算法备案制度发展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算法是否可以分级分类、算法备案与审查是形式还是实质等等。在建构思路方面,张欣提出需明确和细化算法备案的内涵、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分级分类管理评估标准,实现算法备案的制度化和一体化。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讨论了“算法治理的逻辑回归与归责延展”的问题。她结合几部重要立法,提醒大家思考算法治理究竟是从整体层面理解还是从算法推荐层面理解。朱芸阳更赞同从两个不同的维度理解算法治理,从算法推荐的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底线思维,着重考虑算法的透明化、公平公正、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如果将算法治理理解为更大领域的范畴,我们应当站在更宏观的视角考虑如何实现算法生态规范发展,支持算法与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度结合,区分不同场景进行规制,注重算法在数字经济中的创新正向作用,鼓励算法创新发展,提升算法创新能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周瑞珏结合专业特长就算法推荐服务中的基本告知义务进行探讨。他认为,从用户知情权保障这一层面来说,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应当限定于“是与否”的问题,从而使得消费者更加明晰算法推荐服务到底是什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对本次会议作总结。他认为,与会学者为算法治理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学理支撑。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多所高校支持下,本次研讨会深入剖析算法发展现状和趋势,妥善应对算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推动算法对社会发展产生正向引领驱动作用,为网络文明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力量。

